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00】125号文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我单位有职工公寓,非民宅,提供给职工居住,是否属于本政策减免范围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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