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电桩对外收取服务费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0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们一般纳税人,有充电桩对外充电,收入组成为电费和服务费,属于混合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收入计税是否能够电费13%,服务费6%计税单独计税?还是按照电力产品销售13%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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