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36个月
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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