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林权流转税务处理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林权流转

留言时间:2020-08-1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农民手中流转过来的林权证,林权证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我公司再次流转至下家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依据是什么?(请不要只回政策,不回观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林地使用权涉及税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的2%缴纳

   企业所得税:计入当期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缴纳。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转让的林地属于国有土地,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国有土地如集体土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契税由土地权属承受方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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