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被强制要求升为一般纳税人及补交税款的情况
提问时间:2020-05-06 15:32 回复时间:2020-05-09 15:32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局长,您好!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的建筑行业,成立于2015年,从经营到现在一直接的是小活,所以业务量一直都不大,2018年有个特殊的业务我们和甲方签了1200万的一个合同,甲方要求当年把全部的票开了,但是实际回款只有几百万,由于在2018年票面收入大于500万,2019年我们的专管员给我们发了一个升一般纳税人的文书,由于当时我们单位没有专业的财务,帐一直是代帐公司处理,收到文书后我们并不知道要强制升一般纳税人,而且业务量这两年一直不太好,在2019年整个年度收入也是低于500万的,并且处于亏损状态,一直到现在都还是亏损的情况。 2020年4月我们专管员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去大厅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然后还让我们去年一年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补缴税款。我们去年一直没有新项目,干的都是老项目的活,而且已经处于经营不善亏损的状态,现在公司处于经营困难的情况,对于税务局的这个处理实在是承担不起。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我们从2015年经营到现在,2018年的那次项目开票确实属于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不知道能不能按照政策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我们在2019年连续12个月销售额都未超过500万。而且由于这两年资质的要求,公司的业务量特别少,基本没有新项目, 想咨询一下局长,我们现在的情况还必须要必须要升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去年一年按照一般纳税人情况补缴税款么?公司目前根本负担不了这种情况,是否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希望得到局长的帮助,谢谢!
答:您好: 来信收悉,经沟通,纳税人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范围,不适用该条政策。纳税人虽然回款不足500万,但是开票金额已经超过500万,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最后我处告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纳税人如果符合转小规模条件,可以在今年底前申请转小规模,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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