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电站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事宜的请示
提问时间:2019-12-17 16:18 回复时间:2019-12-20 16:1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近期定边县国税局分别通知并要求各光伏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此我县各光伏企业对现行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现就我们的观点汇报如下: 一、光伏电站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合理 国家政策允许光伏企业就升压站(变电站)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光伏板覆盖的部分可不办理征地手续,采取租地方式。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强化土地使用税调节职能,引导纳税人珍惜土地资源,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光伏电站一般都是建在离城镇较为偏远的地域,实际上是对荒地、盐碱地及其它未利用地的有效利用,并不属于土地使用税本意所调整的范围。同时,光伏电站的太阳板遮盖部分非但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还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和绿化保证金,因此,在国家未对光伏板遮盖部分征收土地使用税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光伏电站征收土地使用税只能征收升压站永久性建设用地的面积计算实际使用的土地,全部面积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没有依据,也是不合理的。地面式普通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板未覆盖的部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种树、种草,要保持原有的植被不被损坏。 二、光伏电站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合理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规定,光伏电站耕地占用税应根据实际情况征收,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的土地部门现状版图的土地性质进行征收,若实际占用耕地,即按此征收;若不占用耕地属未利用地,就不应征收,并且只能征收实际使用的部分,对太阳板覆盖以外并没有实际使用的部分就不应该征收。 三、光伏电站的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 我省陕北地区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在审批建设初期是以“林光互补”项目批准的,光伏组件下部和光伏阵列之间植被未破坏,而且现实情况是电站植被比以前生长旺盛,明显改善了生态。之前寸草不生的盐碱地和沙漠上生长的植被十分茂盛,与其它未进行开发建设光伏项目的土地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一现状已经得到了各级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除“林光互补”光伏电站外,在我国南方还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即:在水面上安装太阳能发电,在水里面养鱼。在我省陕南地区和其它省份还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即:在太阳能光伏板下方种植农作物,在农作物上方由太阳能板发电。我们陕北的“林光互补”光伏电站是林草植物上方由太阳能板发电,林草植物生长在光伏板下方,这与“渔光互补”和“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是没有本质的区别的,只不过是种植的植物品种和生物不同而已。如果说“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需全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那么南方和陕南及其它省份上述“渔光互补”和“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就必须要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但实际情况是这二类光伏电站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 四、光伏电站应享受更多的国家支持性政策 定边县是我国的新能源示范县,目前定边县建成并网的光伏装机容量已达108万千瓦,风电已达180万千瓦,这些项目的建成对当地生态的改善和农民致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各光伏企业的实际经营举步维艰,十分困难,有些光伏电站已拖欠几年的工人工资,实在是无力支撑了,所有的光伏企业都面临着严重的亏损状态。如果税务机关继续要求各光伏企业对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话,光伏企业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光伏发电是近年来兴起的新能源新兴产业,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配套,但是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较为超前。就地面式光伏电站而言,虽然圈地面积较大,但是实际使用面积只有圈地总面积的1/3,其它2/3的面积没有实际占用,并且这类土地均属流转型租赁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仍然保持了原有的生态,当地村民仍在光伏电站的区域内放羊或放牛。 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中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2019年5月21日,国家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已深入全国各地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行检查,对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光伏发电企业反响较为激烈,此事已经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我们期盼国家能够出台统一的征收标准和政策,以进一步支持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也希望贵局领导能进行实地调研,实事求是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企业生存下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各企业签章: 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定边振发光伏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09126122 联系电话:15929408258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定边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09126122 联系电话:18809481670 陕西定边清洁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992763591 联系电话:18629079786 陕西定边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榆林正信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389581309 联系电话:18792887771 榆林正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定边县晶阳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098080200 联系电话:18792887771 定边县万和顺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92887771 联系电话:13309127901 定边县智信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定边珈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080973855 联系电话: 13392181892 陕西定边洁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64586984 联系电话:18109127680 定边县宝益汇通能源有限公司 定边华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992278958 联系电话:13359292058 华能定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边县华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571241926 联系电话:15249248484 西安龙腾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定边县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8682965008 联系电话: 18161580518 定边中电电气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定边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098080200 联系电话:13773762200 定边中榆恒能电力有限公司 定边高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答:您好: 来信收悉,关于对光伏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征税范围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征税范围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征税范围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二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不同土地等级,适用税率不同,适用的税率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三是光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问题,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国务院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计征;对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计征。” 同时,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也会积极向有权机关进行反映。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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