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精准判断应税项目?
提问时间:2019-10-28 11:40 回复时间:2019-10-31 11:4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除工资性所得纳税外,个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取暖补贴、高温补贴、加班费是否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免征福利、免征税目应如何判断?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文件,让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参考依据?
答: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现就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规定,实施条例所称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合以上规定,个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取暖补贴、高温补贴、加班费都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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