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税务对免征车船税车型仍然征税
赵万才
提问时间:2019-08-19 22:23 回复时间:2019-08-22 22:2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本人2017年在陕西西安购买车辆型号为比亚迪牌BYD7150WT5HEV4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属于国家规定免征车船税车型,为什么我车目前仍要征收车船税.。后致电陕西税务12366,转至西安税务局第二分局,给我的解答是:根据财税【2018】74文件,该车型属于不免征车船税范围,且税务总局下发的内部通知该车型却属于不免购置税车型,他们只是执行层面。后向西安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第二分局工作人员以同样理由回复。现本人要求:1、解答:该车型是否属于免征车船税车型?(1)依据财税【2018】74号文件第二条,该车属于免征车船税范围;第七条,本人车型属于第四批目录车型,第1-3批目录废止之后仍然享受免征车船税,以此类推,第四批未废止仍可享受。为何相关人士给我的解读是第四批不能享受?(2)西安市 市政办发〔2017〕21号 第四条 第一款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市国税局是否依法行政?(3)财建〔2018〕18号,第一条中规定。。。。。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2017年目录内符合调整后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录。为何到西安税务扭曲解读?就成一纸空文了? 2、(1)退回18(截止8月15日,19年未缴纳)年缴纳的车船税并予以支付相应的利息,且至国家规定至该车型不予免征之前不得征收。
答:您好: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因此,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是“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即“ 2018年 9月 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46号)的发布日期”;而该纳税人取得车辆的时间为 2017年,在“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且未列入第一、二、三批目录。 依据以上规定,您取得的车辆不属于享受车船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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