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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82号 发布时间 2020-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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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1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4-17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陕税函〔2020〕82号
尊敬的冯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专项减税降费政策 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建议》(第3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对农业、农村工作都非常重视,连续多年以“中央一号文件”进行安排部署,并把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加的有效途径来全力推动。
一、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您所提建议涉及的税收政策情况是:
(一)合作社的经营权活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费问题。一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只要合作社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均可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
(二)合作社自有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一是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在此区域内不征收房产税;二是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在此范围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合作社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不因土地性质而应视所在区域确定。
(三)合作社扣除成本后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依法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一是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登记为合伙企业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作社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视企业经营范围来具体判定,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均可享受优惠。
(四)农民社员股东分红是否按企业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目前国家暂未出台其他涉及农民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集体房产出租收入是否缴税问题。目前对集体房产出租收入暂未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
二、关于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
为抓好上述政策贯彻落实,我省税务系统一是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均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二是推进便民办税,大力推行“网上申报”,让数据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并积极推行和扩展“最多跑一次”等便民办税举措,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
近期,省农委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加快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示范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四个方面提出20项措施,旨在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组织并带动贫困群众产业脱贫,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相信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设立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您通过充分调研,代表广大农民和农村组织提出的建议,与中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精神是契合的,真实反映了农民的心声和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关注和关切,我们将认真吸纳并积极做好调查研究。能落实解决的,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不能马上解决的,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对于需要向上级反映出台新政策的,我们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呼吁并提出意见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您能如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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