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化肥企业减税降费大政策下税负不降反增问题的建议!陕税函〔2020〕76号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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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76号 发布时间 2020-04-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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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4-15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陕税函〔2020〕76号

曹更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化肥企业减税降费大政策下税负不降反增问题的建议》(第47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您所提的建议,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化肥企业税负上升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税率,确保了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从增值税原理来看,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抵扣链条越完善,重复征税就越少。但不排除个别纳税人因特殊原因导致税收负担暂时增加问题。您在建议中反映的化肥企业正是因为虽然增值税税率降低,但上游企业含税销售价格不变,导致本环节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体现出增值税税负增加。

为应对此种情况,39号公告中提出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引入加计抵减政策、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举措,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实际负担且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出现当期无法通过销项税额完全抵扣的税额,形成留抵。留抵税额退税是将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自2011年起,我国已先后在集成电路、大型客机、新支线飞机和先进制造业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至2019年扩大到全行业。从政策实施的特点看,行业在不断扩大,条件在不断放宽,但现在的留抵税额退税仅退还相对基期的增量留抵税额,对存量留抵税额还没有实行全额退税政策。

鉴于化肥生产企业存在低征高扣、存量留抵税额长期存在的特点,下一步我局将结合陕西包括化肥企业的实际,充分测算政策效应,适时向税务总局提出留抵税额退税相关政策建议,全力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享受改革红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理解、支持我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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