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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77号 发布时间 2020-04-15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4-15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陕税函〔2020〕77号
曹更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建技术先进化肥企业进项税额退税的建议》(第90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您提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留抵退税政策背景
当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出现当期无法通过销项税额完全抵扣的情形时,形成留抵税额。主要发生在高进低销企业、企业初创期或企业升级改造等情况下。我国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就是说,留抵税额只能结转抵扣,不能退税。企业形成留抵后,部分资金被占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已经制定了退还留抵税额的制度。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社会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越来越大,期望也越来越高。近年来,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深化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纳税人可抵扣范围不断扩大,我国于2018年开始大范围对纳税人留抵税额进行退税。
二、留抵退税政策沿革
2011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集成电路企业购进设备形成的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6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8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试行对部分行业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全部行业试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允许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2019年7月及以后每个申报期申报结束后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020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在目前试行留抵退税政策的背景下,留抵退税政策执行口径不断放宽,留抵退税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申请退税条件不断降低。
三、 做好政策建议和落实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建议,争取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试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暂不支持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特定行业、企业除外)。随着政策的执行,纳税人对存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诉求越来越多。2019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中提出,要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我局就增值税立法工作向税务总局提交的建议中,包含了扩大留抵退税规模相关内容,同时也向同级财政部门建议保障留抵退税资金。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测算政策效应,继续向税务总局提出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建议,以使纳税人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我局将继续加强与财政、国库等部门的协作,力求简化申请资料和流程。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做好留抵退税实务操作辅导,确保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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