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其中本季度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已预缴增值税。请问本季度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时否需要缴纳代开增值税发票预交的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如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可享受以下优惠: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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