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予解答
留言时间:2021-07-2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a、某房企,销售车位使用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销售开发产品,收了土增税。后来稽查来检查,认为不属于,应为租赁。于是重新改为租赁。
这个属于啥 , 朋友们?
b、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中心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2021年他们依旧还在招生经营呢。
西安陈田峰文化培训学校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且关键信息缺失,建议您将网站留言补充完整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问题二: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纳税人是否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了信息确认,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税务信息查询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名称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如发现纳税人有相关税收违法行为,请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及被举报方纳税人名称、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信息,向12366或有关部门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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