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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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4期)

发布时间:2022-05-07 16:19 访问次数: 58 来源: 纳税服务中心

1.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当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集计划制定业务,或当月申报但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当月未在规定时间制定征集计划的,或当月申报但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的,可在次月22日24时前重新申报,次月核定缴费金额时会自动生成利息。

2.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表中的《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9-33行(即“其他相关费用”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标黄且填写不了是什么原因?

答:《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24行“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2015版才能填写此行次。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热点专题之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三)

1.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3.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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