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留抵退税政策2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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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政策22问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适用主体有哪些?按照什么标准划分?

适用主体包括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不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四、14号公告中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什么?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14号公告中存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什么?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共有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九、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适用39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十、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扣减。

十一、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吗?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二、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三、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四、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十五、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六、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如何办理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七、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须为A 级或B级,否则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十八、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十九、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

二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二十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二十二、税务部门如何确保这些退税“红包”能够尽快地直达企业?

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以上节点后仍能按规定申请退税享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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