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险提示一点通
发布时间:2020-04-2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为进一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从政策理解、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三个方面梳理归纳了政策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疑点、难点和风险点并给予温馨提示,同时逐行次分析了《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准确,精准落地。
一、 政策理解类
(一)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温馨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限制企业身份,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普通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符合政策规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重点提示:核定征收企业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哪些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如何判断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温馨提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行业判断标准: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
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3.原则上按年确定。
上述行业判断标准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重点提示:判断企业是否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行业时,不能简单按照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或证监会等部门登记的行业门类代码确定,而要按照文件规定的行业判断标准去计算确认。
举例1: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行业名称及登记代码为“机械制造业”,但实际公司开展多元化经营,房地产业务收入已超过其营业收入的50%,则属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若企业行业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工商、税务等相关行业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更好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2:某公司成立初,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业,后期企业发展战略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变为XX制造业,不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但企业应注意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及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行业信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企业除了负面清单行业限制外,其所有活动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温馨提示】除了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外,政策对还规定了如下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
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是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五是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是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七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八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九是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指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研发失败,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温馨提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其他事项”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重点提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论成功与否,不论是否形成研发成果,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四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第(二)款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如何叠加享受?
【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度(按照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口径):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2017年度(按照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口径):假设该企业其他情形不变,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50%,则2017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重点提示:由于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与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叠加口径不一致,需根据所属年度,按照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七)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例近年来有什么变化?
【温馨提示】
近年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呈现出逐步扩围的特点。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重点提示: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条件,根据研发费用发生的属期,准确适用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确保政策享受无误。
(八)企业从事创意设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吗?
【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因此,企业从事文件规定的创意设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九)亏损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温馨提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什么异同?
【温馨提示】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异同,详见下表。
费用项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会计规定 |
备注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
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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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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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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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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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试验等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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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
二、 会计核算类
(一)研发支出未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温馨提示】企业未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未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梳理】
1.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015年第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可参照2015年第97号公告所附样式);
(2)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2015年第97号公告所附样式);
(3)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要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吗?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重点提示: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若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 纳税申报类
基于前文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同,导致不同报表间数据存在差异,现将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金额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差异较大
【温馨提示】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口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差异较小,因此年度研发费用金额(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与高新研发费用金额(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第1列“本年度”金额)差异不应过大,如果存在巨大差异,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填写或归集错误。
举例:A107041表归集本年度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00万元,而未填报A107012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享受金额过小,可能存在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多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风险。
(二)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究费用金额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差异较大风险
【温馨提示】由于研发费用会计口径宽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因此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第3列研究费用金额一般情况下大于年度研发费用金额(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若存在巨大差异,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填写或归集错误。
举例: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研究费用金额为1000万元,而未填报A107012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A107012表第40行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过小,可能存在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在期间费用中多计研究费用的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风险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及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自查是否漏填A107012表,存在未按要求填报申报表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费用未足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险
【温馨提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该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重点提示:若企业已填写A107012表第28行至第33行,但未填写第34行经限额调整的其他相关费用或第34行数额过小,存在少计其他相关费用,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
举例:某企业2019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应为9.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应为8万元。该企业A107012表第34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9.78+8=17.78万元。若企业未按文件要求计算限额,第34行为0或者过小,存在未足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
四、 申报表填写指南
(一)表样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额(数量) |
1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
2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
|
3 |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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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
5 |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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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7 |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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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
|
9 |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
|
10 |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
11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12 |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13 |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14 |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15 |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16 |
(三)折旧费用(17+18) |
|
17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18 |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19 |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
20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21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22 |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23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
24 |
1.新产品设计费 |
|
25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6 |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27 |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28 |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
29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
30 |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
31 |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32 |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33 |
5.差旅费、会议费 |
|
34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
35 |
二、委托研发 (36+37+39) |
|
36 |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7 |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38 |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39 |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40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
|
41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
42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
43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
44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
45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
|
46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
47 |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
|
48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
49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
50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
51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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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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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思路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设计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本表按照研发方式进行归集,较好的反映了不同方式下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情况以及加计扣除政策的内涵。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享受主体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费用,不论企业当年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按照研发形式,第3行至第35行填报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费用支出;第36行至第38填报符合条件的两类“委托研发”费用支出;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第40行填报“本年费用化金额”,第41行填报本年资本化金额。同时,为反映研发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情况,设置了第42行和第43行用来分别填报“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情况。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二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加计扣除的费用按比例计算。据实扣除的部分依据会计处理结果及税收规定确认,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当期费用化金额、形成资产当期摊销的金额和以前期间形成的资产当期摊销的金额。
归纳“研发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研发费用本年费用化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特殊收入部分-当年及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加计扣除比例。
在填列时应正确填报以下几种情况的金额: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
3、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三)主要项目填报解析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纳税人,不需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只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填列至第2行次。
第一部分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这六大项,主要在第2行至第34行进行填列,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加计扣除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纳税人填列至第4行次;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填列至第5行次。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纳税人填列至第5行次。
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填列至第8行次;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填列至第9行次;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填列至第10行次;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填列至第11行次;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填列至第12行次;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列至第13行次;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列至第14行次;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填列至第15行次;
3、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列至第17行次;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列至第18行次;
注意: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4、无形资产摊销: 填报第20+21+22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列至第20行次;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列至第21行次;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列至第22行次。
5、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新产品设计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填列至第24行次;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列至第25行次。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列至第26行次。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列至第27行次。
6、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30+31+32+33行金额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列至第29行次;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列至第30行次;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列至第31行次。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列至第32行次。
差旅费、会议费: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填列至第33行次。
7、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填列至第34行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再将不同项目税前加计扣除数额汇总后填列至第34行次中。
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第5类的费用之和×10%/(1-10%)
第二部分
(二)委托研发
1、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36行应填报金额=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80%。
纳税人发生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须填写第36行次,填写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填报纳税人发生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须填写第37行次,根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规定,本行规则是填报“费用实际发生额”(100%),而不是“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其中发生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需填写第38行次,根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的规定,本行需要分析填报。填报“第37行×80%”与“(第2行+第36行×80%)×2/3”的孰小值。
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纳税人填报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需填写第39行次。
第三部分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首先应将可加计扣除金额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间进行合理分配。然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至39行的数据分别按照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的相应金额填报,填报后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
1、本年费用化金额
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填至第41行次;
2、本年资本化金额
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填至第42行次;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填列至第43行次;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列至第44行次;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纳税人第41+43+44行金额填至第45行次;
1、特殊收入部分
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填列至第46行次。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
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填至第47行次;
1、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填列至第48行次
2、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列至第49行次
(八)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填报第(47-48-49)行×第50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0;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第47-48-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五、 更多内容请参考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下载路径:首页>新闻发布>专题专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参考资料:
1.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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