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经营权分期支付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经营权分期支付

留言时间:2022-08-0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元,分10年开完,我公司能否按1亿/20年=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0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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