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中对于农户的定义是什么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公司+农户

留言时间:2022-08-2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中对于农户的定义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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