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函[2014]110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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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函[2014]110号

全文有效

2014-6-23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韩城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经研究,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收费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税服务业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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