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0-2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与收入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收入时间确认问题:假如我公司投资了政府扶持项目,政府给与我公司一年300万的扶持补贴资格,在当年取得了300万扶持资金的审批文件,但实际只收到150万元的扶持补贴。根据审批文件,我公司基本确定可以取得300万政府扶持资金,将300万扶持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但因我公司目前只收到150万元,会存在税会差异,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尚未收到的150万做纳税调减,待公司实际收到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若您企业属于第二种情形,则需要以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时间来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尚未收到的150万财政补贴,待公司实际收到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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