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合同履行中止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日期:2019.7.22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公司自有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合同签订并开始执行后,某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对此我公司已提起讼诉,要求对方支付租金。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现要求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从租房产税。对此我公司无法接受,因为确实一直未收到租金收入。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于收到房屋租金时再申报缴纳相应的从租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税务局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直播简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讲师:邓亚萍 直播时间:2020-03-27 15:00 课程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
代扣代缴税费的返还款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是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照《企业...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