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缴纳契税
日期:2019-08-09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为开发建设发生的、在建设规划报批前缴纳给建设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的成交价格或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不属于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烦请予以明确和政策答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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