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重要!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和水利建设基金征免中提及的销售额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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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融资租赁直租公司,利润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计税销售额不一致

日期:2019-08-15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文件里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利润表中的收入还是指增值税申报主表中的计税销售额。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利润表中的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税收入的差额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金额。

答: 指的是按月或按季的实际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经认真研究,我组认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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