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问题
日期:2019-01-28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报税联盖了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能用吗,是不是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该发票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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