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劳务费的几点咨询?
日期:2019-02-26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取得以员工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
2、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劳务者提供劳务发票吗?
3、劳务者如果提供了劳务发票,支付单位是否可以认为其个人已经在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给个人劳务费?
4、公司因为大部分是项目制,所以部分员工一般在项目从事时间为1年左右,项目完成就解散了,这部分人的收入按照员工工资还是劳务所得哪一类,更合理?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提供发票没有直接关系,发票是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
3.企业支付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完成的相关证明。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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