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日期:2019-06-27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请问一下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金额是多少,1000元还是2000元,还是没有限定。还有一次性购买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合伙企业是否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可以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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