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7-2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分公司收入不超500万按3%交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分公司发货按13%交增值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是否不用建账?分公司产生的附加税及其他费用总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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