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非物业公司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以将租赁,水电整体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的比例开具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非物业公司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以将租赁,水电整体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的比例开具

留言时间:2021-08-2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非物业公司(类似于创业中心,租赁小办公室类型)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以将租赁,水电整体开票金额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的比例开具;双方合同中有分开约定水,电,房租的单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兼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销售水、电,则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并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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