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民办学校所得税申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民办学校所得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1-08-3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你好!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但是没有在税务上鉴定非盈利组织),如何申报所得税,由于学校收入集中,每年三月和八月收取全年的费用,但是费用分散在全年支出,如何申报所得税季报合理,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不能预交,如预交金额太大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建议您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预缴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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