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1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四、为了响应中办国办提出的“发展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儿童村向该企业出具了一份他们打印的捐赠收据,收据上列明了捐赠物品;该企业以此收据与购物发票相结合可否按公益捐赠做税前扣除?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企业直接向儿童村进行的捐赠,因此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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