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承包经营所得的问题
日期:2019-10-29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个人对企业承包经营,个人只向被承包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后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还是企业所得税后分配?个人对于分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只需要按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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