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6-03 00:00 访问次数: 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1〕110号
杨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第5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降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一)现行征收标准为进一步降低后的标准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原征收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银行、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为0.8‰;从2017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降至0.6‰(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降至0.4‰);从2019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进一步降至0.5‰(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降至0.3‰)。现行征收标准为0.5‰、0.3‰,为进一步降低后的标准。
(二)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主管部门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水利建设基金属于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按政策征收,其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们已将您关于进一步降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建议反馈给省财政厅,提请其酌情考虑。
二、关于对符合条件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按照《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省印花税征收方式以查账征收为主,对极个别账目不健全的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方可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今后如有税费方面的建议意见,请随时和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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