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8
问: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如果是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就无需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省税务局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直播简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讲师:邓亚萍 直播时间:2020-03-27 15:00 课程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
代扣代缴税费的返还款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是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照《企业...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