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屋租赁发票

留言时间:2021-10-2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果是个人向企业出租房屋,则需要出租方个人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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