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税费种认定问题
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总机构在西安市雁塔区,分支机构1在西安市雁塔区、分支机构1在西安市新城区。请问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认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总机构汇总缴纳?这个问题在雁塔税务大厅多次咨询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DXX20211000159 提交时间 2021-10-18 13:40:5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们已和您取得联系,并将有关政策解释清楚,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认定个人所得税,需年底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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