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网约车开具的发票可否抵扣?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网约车开具的发票可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1-11-23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滴滴等网约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税名称开具的是*运输服务*客运服务,不是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开具“运输服务*客运服务”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需要抵扣进项的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商品分类编码应为交通运输服务下的各项与旅客运输服务(限国内)相对应的编码,比如单位员工乘坐长途汽车省内出差,收到的发票商品分类编码为“*运输服务*国内长途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了铁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航空旅客运输服务、公路旅客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等,商品分类编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如实选择即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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