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司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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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司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回复日期:2019-12-09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是西安一监理公司在安康市旬阳县一项目监理办的外聘监理工作人员,工资5000元/月,公司要求自己在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报账领工资。我在旬阳县税务局开具了一张15000元的劳务费发票(3个月工资),完税证反映增值税436.89元,个人所得税145.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2元,合计593.44元。最近公司通知我,说劳务费发票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不足,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2254.37元,并给我列了清单:应交个税2400元,发票已含145.63元,需补交2254.37元。

请问合理吗?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因此,如果您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预扣预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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