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进项税抵扣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27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
请问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是否能抵扣,能不能提供政策依据。谢谢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没有明确政策表述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但是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本身就属于非应税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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