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员工旅游应并入工资看是否达到征个税标准,不是不纳税
提问时间:2019-12-17
回复时间:2019-12-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丹霞至尊(840824825) 10:55:58 员工旅游是公司统一支付,索取发票,是一种非货币型福利,不交个税,这是哪位砖家说的?最好咨询一下比较合适,应并入工资看是否达到征个税标准,不是不纳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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