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个体户问题
提问时间:2019-12-17
回复时间:2019-12-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个体户要缴纳哪些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跟小规模有什么区别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按照您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税费种认定。应缴纳的税费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税收优惠根据您实际的经营情况确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 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 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省税务局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直播简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讲师:邓亚萍 直播时间:2020-03-27 15:00 课程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
代扣代缴税费的返还款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是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照《企业...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