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购买方9月把销售方开好的发票丢了?
提问时间:2019-12-17
回复时间:2019-12-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购买方9月把销售方开好的发票丢了?现在要求重开,能重开吗?不能重开为什么?有什么法律条文的规定 要是不能开,那怎么办,怎么协助购买方处理这件事情?可以不用开的法律条文规定都有什么?现在没有票了,购买方怎么办? 非常感谢!!!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销售方处理: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购买方处理: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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