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幼儿园税务问题及投资方纳税依据
提问时间:2019-12-17
回复时间:2019-12-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你好,我需要咨询幼儿园税务及投资方纳税相关问题。我公司拟投资幼儿园,根据目前了解到的幼儿园执照办理流程,幼儿园是需要先办理办学许可证再去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局要求先开业,再对园所进行评估检查。但园所先开业又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相关手续,对于幼儿园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期间的税务问题如何解决?幼儿园的纳税是否遵循属地原则?投资方公司是否根据园所收益来纳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1 号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幼儿园的纳税是否遵循属地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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