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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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天津税务  2022-09-19 13:50 发表于天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现就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残保金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1、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都包括什么?

答: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人所得税;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 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判断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聘用退休人员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职工流动较大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即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5、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如何确定在职职工人数?

答: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分支机构人员应计入总机构在职职工人数。

6、残保金有何减免优惠政策?

答:根据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津财社〔2020〕41号)规定: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特别提醒:

①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只针对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受免征优惠。

②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③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若上年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也应在申报残保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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