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2022.7.1-9.30之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时《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发布时间:2022-10-13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且未核定过按期申报的,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期申报后再进行印花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
企业核定印花税税种,本期没有应税业务,是否需要零申报? 发布时间:2022-10-13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需要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
税务稽查案例(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天津税务 2022-04-24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