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并为一行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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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并为一行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发布时间:2022-10-13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此,原则上可以将不同货物合并一行体现在“应税凭证名称”,可根据合同内容汇总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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