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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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中规定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发布时间:2022-09-29 14: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5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6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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