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29 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2年9月29日 回复日期: 2022年9月29日
来信标题: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处理情况: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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