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2-09-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向委托方收费,对污水专业处理后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再由委托方直接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污泥全部归还给委托方。月均污水处理量约130万立方,产生沼气约167万立方。请问我单位开具污水处理发票时应该使用什么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9-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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