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税务局:江阴市某企业虚列职工工资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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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213号

案件名称 江阴市***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在2015年到2019年间虚列职工赵某某、金某某工资665188元(其中2015年120000元,2016年136100元,2017年139550元,2018年134330元,2019年135208元),并在当年已税前列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该单位已预缴本次检查应补企业所得税款和滞纳金,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江阴市***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01579W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79W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张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5年到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50%罚款83148.5元,其中: 2015年处罚15000元、 2016年处罚17012.5元、2017年处罚17443.75元、 2018年处罚16791.25元、 2019年处罚1690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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