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税务局:苏州某制冷设备公司多退留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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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苏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14至2021年期间共发出空调、冰箱、各类小家电等已收到货款2011961.96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增值税合计171386.6元,其中2021年为142395.64元,2022年为28990.96元;同时违反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之规定,导致多退留抵税额93463.3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4.55元,其中2021年为7119.78元,2022年为724.77元。 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4706.73元,其中2021年为4271.87元、2022年为434.86元;地方教育附加3137.82元,其中2021年为2847.91元,2022年为289.91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印花税(购销合同)按主营业务收入核定征收。你单位少申报收入10004321.45元(不含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1347.3元,其中2014年为128.1元,2015年为18.7元,2016年为144.4元,2017年为274.7元,2018年为166.9元,2019年为96.5元,2020年为372.8元,2021年为145.2元。 (四)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隐匿2014至2021年销售收入2011961.96元, 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销售收入对应的未扣除成本允许税前扣除,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还原计算隐匿销售收入部分涉及调增2017至2021年应纳说所得额为82119.3元,经计算造成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098.4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雪男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发出商品台账、销售商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明细表,2022年3月库存表,经你单位核对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等。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你单位有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737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8737Y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吴某某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7138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44.55元、印花税1347.3元、企业所得税1098.46元,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0838.46元,其中增值税罚款8569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922.28元、印花税罚款673.65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49.23元;对你单位隐匿收入导致的多退留抵税款93463.32元,处一倍的罚款,计93463.3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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